常鼎政发〔2011〕18号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
听证制度》和《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农林场,区直各单位:
《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合法性审查,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
(四)超过 3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事项;
(五)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政府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国有资产处置超过50万元的重大事项;
(八)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九)区政府机构(部门)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等行政管理体制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生、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 区政府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议决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区政府领导通报。
第八条 区政府区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区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区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区政府法制办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或论证等有关服务,必要时代表区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第十一条 区长依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副区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农林场)依本办法第四条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区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草案。
拟定决策方案草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或利弊分析,力求做到决策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方案草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依据失真或过时的信息;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中,随机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鼎城电视台、鼎城政报、鼎城政府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对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在审议该项决策的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十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作出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第二十条 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区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区政府区长确定。
第二十二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或者利弊分析报告;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
(六)已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七)区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二)区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五)区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区长作出决定。区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区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区长或其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区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区政府区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区政府区长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区人大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区政府重大决策档案。
区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将区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区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区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可以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区政府区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策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决策,有权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区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区政府或者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要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群众认同程度等定期进行评估。决策评估承办单位由区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七条 决策评估承办单位应形成完整的决策评估报告,写明决策延续、调整终结的建议及理由,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决定。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区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区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场)的重大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五、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鼎城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七、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八、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和人数等。
九、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十、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二、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十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鼎城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咨询体系,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常政发〔2009〕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根据决策需要,应邀请相关咨询专家列席。
第二章 咨询组织
第四条 设立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区人民政府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人社局、区发改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的负责人和聘任的若干咨询专家组成。设立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办公室,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具体负责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区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意见,供区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六条 咨询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行政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七条 咨询的程序:
(一)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事项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咨询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工作由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具体组织;
(三)专家咨询的意见,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人民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四)区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吸纳专家咨询意见情况,由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办公室向有关专家反馈。
第八条 咨询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咨询方式。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活动。
(二)临聘专家咨询方式。对一些特殊行政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
(三)公开招标咨询方式。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面向省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征集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所需经费由区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经费预算,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区人民政府聘请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工作,并提出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十一条 建立咨询专家库,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咨询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区委人才办负责建立和联系。咨询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层层推选方式,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聘书,聘期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 咨询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区人民政府领导直接联系咨询专家制度。保持与咨询专家的经常性联系,经常性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和呼声,诚恳地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 建立咨询问责制度。对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建立咨询评价制度。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设立区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奖。对有突出贡献、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对聘任期内考核结果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区人民政府授予“优秀咨询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